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民二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张立辉,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曹会,女,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艾书玫,女,黑龙江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思文,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刘金恋,女,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原告张立辉、曹会与被告李思文、刘金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郭彦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立辉、曹会及其委托代理人艾书玫,被告李思文、刘金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二原告离婚,约定此笔债权各一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李思文承包阿城区佟二堡皮草城的钢筋项目,原告承包了一部分,工程完工后,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尚欠原告63776元未付,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二原告请求二被告给付劳务费63776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二被告辩称,双方没有算账,欠二原告的是工程款,不是劳务费。因为有罚单,金都公司没有给被告算账,所以才没有给原告算账。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21日,张立辉与刘金恋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刘金恋将���城区佟二堡国际皮草城A栋钢筋后台制作工程承包给张立辉,承包价格每平方米11元。给付方式一层一结算,刘金恋支付张立辉每层90%,以现金结算剩余10%,主体封顶结清。施工过程中的设备材料、电等均由刘金恋负责,张立辉只负责劳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完成了钢筋后台制作。被告用汽车抵债、现金等方式支付了大部分劳务费。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二被告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周家派出所给二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主要内容为,李思文欠张立辉人民币63776元,二被告在欠款人处签名捺印。2014年5月15日,二原告在阿城区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涉案债权由二原告各享有50%。上述事实,有原告举示的承包合同、欠条、离婚协议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本案中,原告张立辉和被告刘金恋间的“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劳务费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原告间约定此债权各享有50%合法,本院予以准许。故二原告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关于欠原告工程款有罚单没有结算、不欠劳务费等抗辩主张,既没有证据证明,也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思文、刘金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张立辉、曹会劳务费人民币63776元(张立辉、曹会各享有318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7元,由被告李思文、刘金恋负担(此款二原告已预交,直接给付二原告,给付期限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彦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欣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