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1466号
原告:诸暨市祥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西路61(2幢1-101)。
法定代表人:许学迅。
委托代理人:李志萍,系公司职员。
被告:张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诸暨市祥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祥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周滨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