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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法执字第277号

张洪亮执行通知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商丘市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睢法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高秀花。被执行人张洪亮。本院已立案受理高秀花申请执行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于2015年4月29日前,按照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事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特此通知。

审判员  宋忠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文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