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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126号

方新卫与刘忠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新卫,刘忠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126号

申请执行人:方新卫,男,1962年7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合肥市滁州路1号教师新村A区。

被执行人:刘忠国,男,1981年9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方新卫与被执行人刘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据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明

审判员 李 冬

审判员 许长忠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计振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