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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字第409-1号

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卧龙办事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409-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怀胜,总经理。被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卧龙办事处。负责人刘东,主任。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卧龙办事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卧龙办事处支付原告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552187.15元并支付从2013年5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卧龙办事处支付原告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履约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5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320元由被告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卧龙办事处承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卧龙办事处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卧龙办事处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671522.2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