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64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玉芳,女,回族,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代理人:杨锴,福建海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
法定代表人:陈继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海菁,福建共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丁玉芳因与被申请人福建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终字第1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敏
代理
审判员 程光毅
代理
审判员 陈 梁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齐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