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597-1号申请执行人居莉。被执行人高邮市凯莱服饰加工厂,住所地在高邮市开发区凌波路23号。代表人吴永忠,职务厂长。申请执行人居莉与被执行人高邮市凯莱服饰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1)邮民初字第07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即被执行人高邮市凯莱服饰加工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居莉人民币2570元。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执行人高邮市凯莱服饰加工厂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及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1)邮民初字第0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谢维明执行员 葛维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