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75号原告潘某,男。被告袁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自己工作繁忙、无法正常回家办理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审判员 郭耀民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滨滨 来源:百度“”
潘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75号原告潘某,男。被告袁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自己工作繁忙、无法正常回家办理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审判员 郭耀民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滨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