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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一初字第75号

潘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潘某,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75号原告潘某,男。被告袁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自己工作繁忙、无法正常回家办理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审判员  郭耀民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滨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