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汶执字第354号
申请执行人:侯海朋,男,1975年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王庆民,男,1971年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汶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海朋与被执行人王庆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依法应当裁定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侯海朋与被执行人王庆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继才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渠修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