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何某,农民。被执行人余某,农民。本院在执行何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某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女儿何润泽2014年度抚养费3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女儿何润泽2014年度抚养费3000元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明
审判员 戢逢锐
审判员 戢 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