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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52号

何某与余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某,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何某,农民。被执行人余某,农民。本院在执行何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某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女儿何润泽2014年度抚养费3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女儿何润泽2014年度抚养费3000元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明

审判员 戢逢锐

审判员 戢 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