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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142号

张殿梅与朱令周、孔维娜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20-11-1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殿梅;朱令周;孔维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泗商初字第142号

原告:张殿梅,女,196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泗水县。

被告:朱令周,男,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泗水县。

被告:孔维娜,女,198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泗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殿梅与被告朱令周、孔维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朱令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泗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院已依据上述规定将该案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本案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殿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