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泗商初字第142号
原告:张殿梅,女,196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泗水县。
被告:朱令周,男,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泗水县。
被告:孔维娜,女,198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泗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殿梅与被告朱令周、孔维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朱令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泗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院已依据上述规定将该案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本案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殿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