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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630-1号

潘春华与王文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春华,王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630-1号申请执行人潘春华,女,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王文军,男,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潘春华依据(2014)龙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王文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潘春华请求房屋过户,本院已向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发出协助过户通知,件案件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奎武

审判员  毕正江

审判员  吴和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