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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4100-2号

张顺扬与李中尧、河南三信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顺扬,李中尧,河南三信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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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100-2号原告张顺扬,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林坡,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高飞,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中尧,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三信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与商务东五街交汇处郑州市房管局大厦22楼。法定代表人李中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扬诉被告李中尧、河南三信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中尧、河南三信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三十元,减半收取二千四百六十五元,由原告张顺扬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刘冰泉

代理

审判员  秦海伟

人民陪审员  穆婧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