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097号
申请执行人:高季川,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钱爱军,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4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钱爱军银行存款59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程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