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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189号

广西诚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谭忠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诚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谭忠德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189号

原告:广西诚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葛路。

法定代表人:陈仁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利颖,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切标,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谭忠德。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1月19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诚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农慧兰

人民陪审员  谭淑丹

人民陪审员  张 惠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