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189号
原告:广西诚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葛路。
法定代表人:陈仁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利颖,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切标,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谭忠德。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1月19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诚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农慧兰
人民陪审员 谭淑丹
人民陪审员 张 惠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