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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财保655号

胡一星与栗茂国、刘金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一星,栗茂国,刘金霞,刘化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财保655号原告胡一星。被告栗茂国,成年。被告刘金霞,成年。被告刘化亮,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一星与被告栗茂国、刘金霞、刘化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一星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栗茂国、刘金霞、刘化亮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栗茂国、刘金霞、刘化亮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查封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苏 光

审 判 员  刘晓莉

人民陪审员  亓本法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