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76号原告刘某某,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告李某某,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白彦霄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史玉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