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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476号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76号原告刘某某,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告李某某,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白彦霄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史玉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