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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49号

彭志豪与周蕊、张保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志豪,周蕊,张保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49号

原告:彭志豪。

委托代理人:周振毅,河北衡水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蕊。

被告:张保余。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志豪诉被告周蕊、张保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志豪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与周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张保余的诉讼。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志豪撤回对被告张保余的诉讼。

审判员  崔舒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