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49号
原告:彭志豪。
委托代理人:周振毅,河北衡水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蕊。
被告:张保余。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志豪诉被告周蕊、张保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志豪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与周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张保余的诉讼。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志豪撤回对被告张保余的诉讼。
审判员 崔舒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