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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执字第128-1号

龚全才与周彩云、田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附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龚全才,周彩云,田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汉执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龚全才,男,生于1970年7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周彩云,女,生于1979年1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田丰,男,生于1972年9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4)宣汉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彩云、田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龚全才押金3500元,工资10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元、执行费3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彩云、田丰在你行有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彩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账户存款5139.00元,被执行人田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48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义海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