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447号原告韩会学,居民。被告仲华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韦杰 来源:百度搜索“”
韩会学与仲华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447号原告韩会学,居民。被告仲华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韦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