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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郸民初字1718号

李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郸民初字1718号原告李x,女,汉族,1977年4月19日出生。被告张x,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x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云琴负担。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杨新志陪审员 丁法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智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