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皓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邵薇,石嘴山市皓泰热力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瑞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马学云,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皓泰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瑞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瑞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款、采暖费、违约金等6625517.3元,案件受理费6022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0829元,合计6746567.3元。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瑞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6746567.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