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748号原告福建省建瓯市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七里街柳坑,组织机构代码70529564-6。法定代表人蔡荣忠,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江文斌,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住所地建瓯市人民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85720208-2。负责人傅志恩,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书峰,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建瓯市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建瓯市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建瓯市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以就本案讼争事宜需要补充证据、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建瓯市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福建省建瓯市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桂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饶祥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