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申字第9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国臣,退休职工。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士刚,退休干部。再审申请人王国臣因与被申请人王士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唐民二终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国臣申请再审称:(一)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在2012年6月初,即王国臣为王士刚支取退休金期间,王士刚送给次子王国建现金1万元为王国建交养老保险用,还给三子王国新现金13000元;(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王国臣只是代替王士刚支取退休金,支取后就把现金及相关手续交还给了王士刚;(三)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5月29日有一笔支款51000元由王国臣支取,认定事实错误。银行规定支取5万元以上存款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到场,这笔支款虽是王国臣签字,但王士刚本人当时到了现场,银行直接把款交给了王士刚。王国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再审审查期间,申请人王国臣提交了以下证据:1、王国建于2014年6月30日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其所在村平改后,王士刚分三次每次给其1000元让其操办王国建母亲五七、头周年、二周年活动,后又给王国建10000元帮王国建交养老金,给王国新130**元,共计26000元,以上款项均系从王士刚退休金里给的。2、王国建于2015年2月26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其母亲去世后,王士刚同意从工资中拿出3000元给王国建用于操办王国建之母的五七、头周年、二周年活动。后来王士刚同意从工资中拿出1万元帮王国建交保险。2012年5月30日王士刚又同意给王国新130**元租房费。3、遵化市第二医院出具的2011年11月28日至2011年12月3日赵丽芳住院收费收据一份,金额合计11000元。4:王士刚2011年11月至2013年11月生活费用开支补充清单,合计55405元。
本院认为:王国臣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且其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关联性不大,并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王国臣称其把支领的现金全部都交给了王士刚以及2012年5月29日支款51000元时王士刚亲自领取了现金,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理据不足。综上,王国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国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志新
代理
审判员 刘文娟
代理
审判员 杜 倩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