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302号
原告:吕某,男,1950年11月17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张某,女,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孟秀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