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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0302号

吕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吕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302号

原告:吕某,男,1950年11月17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张某,女,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孟秀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