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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484号

原告宋立成因与被告刘胜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5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立成,刘胜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484号原告宋立成,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河堤乡刘庄村。被告刘胜昔,男,39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平岗镇平东村。

原告宋立成因与被告刘胜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立成负担。

审 判 长  李相龙

审 判 员  赵长永

人民陪审员  刘勤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