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469号
原告:陈曼丽,女,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尹明亚,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曼丽诉被告尹明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曼丽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曼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曼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曼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龙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春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