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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1940号

冯金凤、梁德忠与梁德忠、赵娇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金凤,梁德忠,赵娇娇,张建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1940号原告冯金凤,农民。被告梁德忠,农民。被告赵娇娇,农民。被告张建维,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原告冯金凤与被告梁德忠、赵娇娇、张建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党权泳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党权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贾恩会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