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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367-1号

韩黎娜执行案裁定书冻结[1]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黎娜,陈克付,张开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367-1号申请人韩黎娜,女,满族,1955年9月21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陈克付,男,汉族,1965年9月1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张开发,男,汉族,1963年4月11日生,住。韩黎娜与陈克付、张开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克付、张开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克付、张开发的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伍新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