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367-1号申请人韩黎娜,女,满族,1955年9月21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陈克付,男,汉族,1965年9月1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张开发,男,汉族,1963年4月11日生,住。韩黎娜与陈克付、张开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克付、张开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克付、张开发的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伍新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