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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执字第34号

陈治富与潘继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治富,潘继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陈治富,男。被执行人潘继红,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陈治富申请执行潘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由被告潘继红偿还原告陈治富的借款本金20000元及从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止的利息6960元,案件受理费198.5元,合计3715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潘继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