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二初字第00205号
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中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金和,该公司孤峰支行行长。
被告:许尚林。
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尚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包明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洪 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