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麻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罗文烈,女。被执行人阙水莲,女。被执行人谭德纯,男。被执行人谭丽芳,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麻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罗文烈与被执行人阙水莲、谭德纯、谭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阙水莲、谭德纯、谭丽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麻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尚清
审 判 员 夏尚云
代理
审判员 胡国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黄亚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