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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86号

上海弘岛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创灵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弘岛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创灵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86号原告上海弘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秀叶。委托代理人诸顺民,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欧,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创灵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汤永静。委托代理人林琳,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鄚刊,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弘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创灵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蒋鸣良

审 判 员  殷 雪

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