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157号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东大街支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7号5幢1-2层底商。法定代表人刘勇谦,行长。被告山西汝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云路街10号云路杰座第一、二层。法定代表人袁晓江。被告山西鑫海城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学府街426号一层。法定代表人李德智。被告山西金柜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城南街一号。法定代表人王凤琴。
被告袁晓江,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东大街支行诉被告山西汝琳商贸有限公司、山西鑫海城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金柜珠宝有限公司、袁晓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四被告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东大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汝琳商贸有限公司、山西鑫海城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金柜珠宝有限公司、袁晓江银行存款合计四百五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全龙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