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236-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85558048-5。负责人刘光芬,行长。被执行人三明盛隆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城南洋坊205国道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9191368-4。法定代表人连利丰,经理。被执行人三明市威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城南洋坊205国道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4906540-4。法定代表人连利隆,经理。被执行人三明市威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城南洋坊205国道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3802854-6。法定代表人黄泽明,经理。被执行人三明盛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城南洋坊205国道南侧盛隆汽车园。组织机构代码:55095766-7。法定代表人吴学华,经理。被执行人三明信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洋坊汽车城南侧K地块。组织机构代码:55096791-0。法定代表人王华民,经理。被执行人三明汇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洋坊盛隆汽车园。组织机构代码:57470530-9。法定代表人魏学钦,经理。被执行人连利隆,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连利丰,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庄侨彬,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王二勇,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王华民,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吴学华,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被执行人王惠,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被执行人王连枝,女,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与被执行人三明盛隆汽车有限公司、三明市威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威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三明盛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明信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明汇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连利隆、连利丰、庄侨彬、王二勇、王华民、吴学华、王惠、王连枝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10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较困难,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代理
审判员 陈 敏
代理
审判员 刘仙桂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春燕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