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12号
原告:叶某,女,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叶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判员 吴 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允龙 来自:
叶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12号
原告:叶某,女,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叶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判员 吴 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允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