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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770号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770号原告陈某某,女,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韦 洋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