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212号

高伦与袁安军、潍坊骏达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伦,袁安军,潍坊骏达商贸有限公司,张希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212号原告高伦。被告袁安军。被告潍坊骏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张希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张希强名下的津A×××××号车一辆或查封价值3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张希强名下的津A×××××号车一辆或查封价值3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丛延松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牛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