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212号原告高伦。被告袁安军。被告潍坊骏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张希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张希强名下的津A×××××号车一辆或查封价值3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张希强名下的津A×××××号车一辆或查封价值3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丛延松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牛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