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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667号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21-09-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66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宝山区环境保护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宝山纱罩有限公司停止在本区罗泾镇新陆村四房宅XXX号木材包装材料仓储场地使用的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人民币22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裁定该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停止在该处的经营,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状况,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市宝山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程序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忠

审 判 员  赵 晨

代理

审判员  武顺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璐燕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