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刑执字第693号罪犯赵震敏,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通海县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4日作出(2009)江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震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执行),刑期自2008年8月7日起至2023年8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9年1月21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1年6月15日、2012年8月24日、2013年12月13日裁定对罪犯赵震敏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5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赵震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震敏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赵震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震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勇
审判员 邱开荣
审判员 刘春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