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建平,男,1947年2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沈丘县。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10月7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10月30日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31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1月18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建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超、代理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26日,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沈民初字第770号判决,判令被告人庄建平、齐某夫妇立即停止侵权,不得耕种与原告庄同祥相邻一侧的原告的0.58亩责任田,该判决已送达生效。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向庄建平夫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完毕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庄建平夫妇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沈丘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去现场执行和多方做工作,但庄建平夫妇明确表示拒绝拆除其盖的房屋和0.58亩责任田恢复原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依法对庄建平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在其被依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并多次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辱骂申请执行人。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庄建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告人庄建平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庄建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6日,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沈民初字第770号判决,判令被告人庄建平、齐某夫妇立即停止侵权,不得耕种与原告庄同祥相邻一侧的原告的0.58亩责任田,该判决已送达生效。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向庄建平夫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完毕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庄建平夫妇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沈丘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去现场执行和多方做工作,但庄建平夫妇明确表示拒绝拆除其盖的房屋和0.58亩责任田恢复原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依法对庄建平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在其被依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并多次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辱骂申请执行人。案发后,被告人庄建平及其家人与庄同祥就土地侵权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矛盾已化解。在诉讼过程中,沈丘县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关于被告人庄建平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相关条件,可以对被告人庄建平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及本院调取,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庄建平的供述:“我接到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沈民初字第770号判决书了,判决内容是让我把盖在庄同祥地里的房子扒掉,把我占庄同祥的0.58亩地还给庄同祥,我认为法院判的不公,我就不愿意执行,后来法院把我拘留了15天,我还是不愿意执行,我知道当年我弟弟庄某1与庄同祥换地,但是庄同祥不把我的地给我,我不愿意执行。我要求法院找俺大队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把问题解决好,我现在愿意用我家在村学校旁边的相同面积的地赔给他。”2、被害人庄同祥的陈述:“十几年前,庄建平种的是学校的好地,其弟庄某1种的是西边的赖地,后来庄某1找到我给我换地,把西边的地给我,我把另外两块地给他,我们当时是平等交换。在2009年春天,庄建平和我西地旁边的庄金彬换地了,变成了我和庄建平两家挨着了。在2009年6月庄建平就说我种的地是他的地,就给我要走了,我一气之下就把他告到了法庭,后来法院判决庄建平把地还给我,可是庄建平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我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的也来了,不过每次来庄建平都是寻死觅活的,有一次还躺法院的车前面,后来法院把庄建平拘留了15天。”3、证人齐某的证言:“我们接到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沈民初字第770号判决书了,判决书的意思是让俺的地给对方,我们不服判决,就没有执行判决书,法院就把我丈夫拘留了15天,因为我有心脏病,就没有讲我的事,俺有证据证明是俺的地,就是不给他。”4、证人庄某1的证言,证明其哥庄建平从来没有种过西边的地,西边的地是其种的,后来其用西边的地与庄同祥换地了,其哥庄建平就在庄同祥的地上盖房子,两家就发生了纠纷。5、证人庄某2的证言:证明其父亲庄建平与庄同祥土地纠纷的事,其与庄同祥达成了协议,庄同祥也在协议书上签了字。6、沈丘县人民法院关于庄同祥诉庄建平、齐某侵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情况说明,证明沈丘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庄建平、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并多次到现场找庄建平、齐某做工作,要求其拆迁房屋、停止侵权,庄建平、齐某均置若罔闻,拒不履行,且庄建平、齐某二人阻拦执行车辆、辱骂执行人员,影响极其恶劣,沈丘县人民法院对庄建平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后,庄建平仍拒不执行,后沈丘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交沈丘县公安局依法查处。7、沈丘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证明庄同祥诉庄建平、齐某侵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情况。8、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庄建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况。9、沈丘县公安局付井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0月18日下午15时左右,庄建平的妻子齐某和其儿子正在扒房子拉砖。10、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11、调解协议保证书、付井镇赵庙村委会情况说明、保证书、收条,证明被告人庄建平及其家人与庄同祥就土地侵权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矛盾已化解。12、发破案报告,证明案发情况。13、抓获经过,证明沈丘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7日将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的庄建平抓获。14、被告人庄建平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建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庄建平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庄建平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庄建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李志奎
审判员 张 灵
审判员 崔 岩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