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179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发武,男。
被执行人:铜陵市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玉霞,女。关于申请执行人铜陵市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发武、铜陵市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向金融、房产及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狮民二初字第00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盛春
代理
审判员 王金德
代理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跃强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