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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民保字第24号

马素英与陈娟、湘潭市湘信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保字第24号申请人马素英,女,汉族,1963年8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湘潭市湘信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昭潭乡迎宾东路34号16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陈娟,董事长。被申请人陈娟,女,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银田镇。

申请人马素英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避免申请人遭受更大的损失为由,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陈娟、湘潭市湘信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马素英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雨湖区XX街道XX花园XX栋XX单元XX号的房产(潭房权证湘潭市字第16X**号)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素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娟、湘潭市湘信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马素英名下坐落于雨湖区XX街道XX花园XX栋XX单元XX号的房产(潭房权证湘潭市字第16X**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岳建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王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