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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009号

林秀花与莱州鲁俊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秀花,莱州鲁俊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009号

申请执行人:林秀花,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树斌,男,1965年出生,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莱州鲁俊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莲莲,总经理。委托搭理人:桑茂义,男,1952年9月出生,莱州宏义法律服务所主任,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林秀花与被执行人莱州鲁俊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林秀花以本院莱劳人仲案字(2014)第269-2号民事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莱州鲁俊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莱州鲁俊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的存款6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文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程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