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0302号原告陈亮。委托代理人黄亚玲,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徐生,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篮梦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板桥东村17幢305室。法定代表人张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学,南通市通州区海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与被告南通蓝梦纺织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亮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亮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亮负担。
审判员 叶菁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