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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行执字第60号

莱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维杰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维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莱州行执字第60号

申请人:莱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莱州市光州西街****号。

法定代表人:杨玄迪,局长。

被

申请人:刘维杰,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莱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27日向我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刘维杰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15年4月17日以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无法查找为由向本院撤销审查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审查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海丽

审 判 员  吕华波

人民陪审员  王锡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鲍冠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