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仓执行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黄明曦,男,195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谈宇泉,男,199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申请执行人黄明曦与被执行人谈宇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仓民初字第30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还款,并表示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且履行期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仓民初字第30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闽峰执行员 翁元荣执行员 施潇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伟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