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398号原告吕某1,男,1986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于某,女,1988年6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于顺昌,男,1954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系于某父亲。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某1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张培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吕某1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吕某2。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便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3年10月6日,被告又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并将房屋点燃,原告回家后被告又用刀子将原告捅伤,村民报了警,原告被送往医院救治。原告所受之伤经法医鉴定已构成重伤,后被告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正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
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告无法继续再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综上,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合好可能。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吕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于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被告要求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诉讼费由原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吕某1与被告于某自愿离婚。
二、男孩吕某2由原告吕某1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于某每月可探望男孩吕某2四次,原告吕某1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吕某1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张培武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官雪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