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招金民初字第225号原告张宏成,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宋君明,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成与被告宋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宏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31元,减半收取7615.5元,由原告张宏成负担。
审 判 长 吕绍敏
人民陪审员 刘长辉
人民陪审员 姜同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XX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