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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551号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551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孙宝泉

审 判 员  杜敏芝

人民陪审员  户平科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文建 关注公众号“”